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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海上搜寻救助奖励管理办法》近日正式印发实施,《办法》对社会力量参与海上搜救、沉船沉物打捞和海上遗体打捞奖励的条件、标准和程序等进行了规范和明确,参与特大海上险情搜救行动的集体奖励额度最高可达每次4万元。
台湾海峡历来是我国东南沿海水上交通运输要道,近五年来,福建沿海及台湾海峡水域年均发生各类海上险情事故150余起,年均救助遇险人员1100余人,约占全国的10%,海上搜救工作十分繁重。
为了奖励在救助行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力量,福建海事局出台了海上搜寻救助奖励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参与海上重特大险情搜救行动且有突出贡献等社会力量可以给予奖励。奖励分为集体奖励和个人奖励,其中,对参与特大海上险情搜救行动的集体奖励额度最高为40000元/次,个人奖励额度最高为5000元/次;对参与重大海上险情搜救行动的集体奖励额度最高为30000元/次,个人奖励额度最高为3000元/次;对参与较大海上险情搜救行动的集体奖励额度最高为20000元/次,个人奖励额度最高为2000元/次;对参与一般海上险情搜救行动的集体奖励额度最高为10000元/次,个人奖励额度最高为1000元/次;成功搜寻并救起遇险落水人员的,每救起1人额外奖励5000元;发现并成功打捞起海上遇难人员遗体的,每捞起1具额外奖励5000元;对参与应急打捞处置碍航的无主沉船沉物工作的,单个集体奖励额度不超过40000元/次,个人奖励额度不超过5000元/次。
此外,对长期坚持参与海上搜救应急行动且成绩突出的,单个集体奖励额度最高为30000元,个人最高为5000元。具体的奖励金额,由福建省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综合考虑险情等级、气象海况、救助难度、搜救效果及奖励资金预算安排等因素确定。